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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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11月30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粮食、棉花及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
2、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管理、使用等,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
3、保护管理工作。计划、水利、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协助土地管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家和省、市、县级人民政
4、府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生产基地;(二)土质、水利条件较好和高产、稳产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用地;(五)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区。第十条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级:(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高产稳产、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三)三级基本农田: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
5、(镇)为单位进行,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基本农田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管理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等级;(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四)保护措施;(五)奖励与处罚。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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