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与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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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与评价摘要:遗产归扣制度是一种极具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公平分配遗产、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客体、归扣免除、归扣方式等方面分析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我国法律尚未规定遗产归扣制度,学者在是否引进这一制度上也存在分歧。遗产归扣制度虽然与我国物权制度、遗嘱自由原则等方面存在冲突,但是从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基础来看,其确实存在引进遗产归扣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键词:遗产归扣制度;共同继承人;特种赠与;代位继承;转继承;一、绪论史尚宽先生曾有关于归扣的表述: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的预付而作的赠与或遗赠,再算定其现实的应继份时,应予加
2、算或扣除的制度。简而言之,遗产归扣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的应继份的预付重新归入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以便保障遗产的完整和分配的公平。遗产归扣制度源自于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共同继承人公平的继承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关于遗产归扣制度最早的表述可追溯至汉谟拉比法典。其中规定:如果父给予他的妾所生的女儿嫁妆,并为其选择配偶,那么在父死后,妾所生的女儿则不能再得到父亲的遗产。2遗产归扣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发扬。古罗马时期为父系社会,父亲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表现在父亲对家庭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表现在其对子女的控制。在
3、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子女不能摆脱家庭和父亲的限制,这种人被称为他权人,他们在身份上依附于父亲,经济上取得的财产也均属于父亲,没有独立的财产。相对的,有部分子女则摆脱了父权的束缚,拥有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继承,他权人和脱离了父亲的人都可以取得继承人地位继承遗产。此时他权人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毫无疑问的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规定当脱离父亲的人要参加继承时,将其独立的财产归入到父亲的遗产之中,之后在进行遗产分配。二、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要了解遗产归扣制度的运行,就要明细遗产归扣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内容。根据遗产归扣制度的概念可以得出,遗产归扣的主体、客体、方式对于遗产归扣制度的
4、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再细致的分析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范围。一个鲜明的问题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否属于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部分观点认为,古罗马的财产加入制度逐渐转化为遗产归扣制度,其主体被局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部分原因是当时女性家长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其人格全部为其丈夫所吸收。3这并不能否认当代被继承人的配偶(不论男女)得到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可能性。随着二战以来妇女地位的上升,将被继承人的配偶纳入到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是必要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归扣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彰显了长辈对晚辈的一种平等的爰,因此从这点看,被继承人的配偶与被
5、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是不能放在一起考虑的,因此应将被继承人的配偶排除在外。遗产归扣制度是为了解决继承时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公平分配问题,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其主要适用在子女继承父母所遗留下的遗产的问题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家庭中长辈一方死亡时,并不一定会引起财产上的继承,此时一般都会由另一名健在的长辈保管,在其死后才发生继承。因此,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被限制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之内。1 .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主体适用遗产归扣制度的前提是有共同继承人申请进彳亍遗产归扣,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共同继承人分为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和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两类进行讨论。(1)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
6、人为权利主体4。这种观点认为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人,只有当其申请进行归扣时才会进入归扣程序。但是此时会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当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均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了数额不等的应继份额的预付时,所有人均不具有申请进行归扣的资格,在这种基础上进行遗产的分配毫无疑问是与遗产归扣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2)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权利主体。基于人的逐利性,此时不能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要求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了遗产分配的公平而主动申请进行归扣。此时并不排除有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而申请进行归扣。(3)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在单纯依靠未接受应继份
7、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和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均不能达到目的时,将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均视为归扣权利人可以有效地使继承进入到归扣程序中来。因此,这种看法是合理的。2 .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遗产归扣制度最重要的是将应继份额的预付重新归入遗产,因此,其义务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接受了应继份额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他们负有将预付重新归入遗产的义务。3 .代位继承人遗产归扣制度是否涉及代位继承人上啜特殊,在这里进行集中讨论。代位继承人与普通的共同继承人没有什么不同,一个代”字已经表明了其鲜明的特点。代位继承人是代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共同继承人参加继承,实际上仍然只发生了一次继承关系。在判断代位继承人在遗
8、产归扣制度中是否拥有主体地位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已死亡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不排除数个代位继承人共用一个共同继承人名义的情况)。此时,对代位继承人主体地位的判定主要是基于已死亡的共同继承人而进行的。因此,毫无疑问代位继承人是具有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主体资格的。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则需要更加细致的判断。需要判断其掌握的财产是否是基于其代理身份而取得的。具体而言,当代位继承人掌握的财产是基于已故的共同继承人的原因而取得的应继份额的预付,此时他是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当代位继承人掌管的财产不是基于已故的共同继承人的原因而取得,例如一般的赠与或遗赠,此时代位继承人便不能作为遗产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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