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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1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 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 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
2、实为依据,与违 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 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 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事处罚。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 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 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 家铁路局
3、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 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 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 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 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4、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 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 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
5、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 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 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
6、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 理酬金1倍以上1. 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
7、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 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 处以相应罚款:(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 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上2倍 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
8、允许规模2倍以上的, 或者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 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 的铁路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 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 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
9、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 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 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 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 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 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
10、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 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
11、设 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 应罚款:(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 款;(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 款。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 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 四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
12、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 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 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
13、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 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 家铁路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 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铁路交通事故 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 应的许可证件。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 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 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 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
14、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 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 施、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 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
15、车瞭望的树木等植 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 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 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可以处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 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 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