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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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9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建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规划、环保、交通、水务、卫生、工商、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
3、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
4、站、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
5、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弃管的,由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太子河、护城河等城市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五)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车始末站、地下人行通道、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公园、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企
6、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分担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A)在建工地或者拆除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九)报刊亭、候车亭、阅报栏、公共厕所、邮政信箱、户外广告设施等城市家具,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空中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
7、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建、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开挖、乱吊挂、乱发广告、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四)及时完成除雪任务,并保持环境整洁;(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
8、)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观,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修复;(三)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不得在屋顶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屋顶放置杂物;(四)建筑物临街面或者道路上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五)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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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