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离岗退养职工受聘外单位或个人聘用的管理规定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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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离岗退养职工受聘外单位或个人聘用的管理规定修1目的1.0.1为了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和维护DPD1及离退休职工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使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离岗退养职工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0.1本规定适用于对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DPD1离岗退养职工的管理。3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的责任。3.0.1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DPD1的有关规定。3.0.2离岗退养职工应以DPD1的利益为重,未经DPD1的许可不得私自受聘于其它设计单位或个人,凡DPD1需聘用的应优先考虑服从DPD1的需要。3.0.3凡是欲受聘于其它单位的离岗退养职工必须到DPDI
2、人事处登记,DPDI将根据所受聘的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同意其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凡是DPD1同意的,需要时DPDI可以为聘用职工出据有关证明材料。3.0.4受聘的离岗退养职工不得从事有损于国家和DPDI利益的各种工作和活动。3.0.5受聘职工未经许可不得将DPD1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在取得DPD1的同意后受聘职工可以将DPD1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DPDI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违反规定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3.0.6受聘职工未经DPD1的许可不得将DPD1的技术或图纸、资料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违反规定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3.0.7未经DPD1同意而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离退休职工在与聘用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时,DPDI不参与纠纷的处理。3.0.8凡是离岗退养职工自己开业经营的业务与DPD1的利益相冲突的,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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