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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1目的1. 0.1为使DPD1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DPD1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 0.1适用于DPD1在职职工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3考勤与休假的管理。3. 1考勤。4. 1.1DPDI实行五天工作制职工全年实际工作日为251天法定假日10天公休假104天。5. 1.2基层各处室由班组长任考勤员,机关处室设兼职考勤员,若考勤员因公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考勤时单位领导应及时指定一名同志代考。6. 1.3考勤员每天应根据职工出勤情况和各种批假手续认真进行考勤。7. 1.4考勤卡片由考勤员本人保管其它人不得私自乱划有更改项目
2、应有考勤员和单位领导盖章,否则无效。8. 1.5职工在院内调动时考勤应交人事处签字盖章后转至新单位。9. 1.6职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违纪情况应记入职工违纪台帐并由本人签字。3.1.7职工违犯劳动纪律应按国家总厂和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2休假管理。3.2.1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3.2.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3.2.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3.2.4对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初婚婚
3、假为一个月含正常婚假三天及假期内的节假日在内,婚假期间工资照发。3.3病假。3.3.1职工在大庆期间患病在总厂医院诊治并由总厂医院门诊医生出据休息诊断有效其它医院出据的休息诊断无效经总厂医院转诊的医院诊断有效。3.3.2离开大庆地区的职工有急病或重病应有乡以上医院的证明并同时通知单位领导。3.3.3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总厂有关规定执行。3.4产假。3.4.1职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总厂有关规定执行。3.5工伤假。3.5.1职工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和院安全员批准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终结后按劳动保险条理有关规定执行。3.5.2因公致残不能工作的职工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医疗终结鉴定在家休养可
4、不索取诊断书,因公受伤但确定为非致残职工的休养期间必须有总厂医院出据的诊断书无诊断书者不支付工资。3.5.3因公致残不能工作的职工其劳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6探亲假。3.6.1职工在请探亲假时应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探亲假申请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休假手续。3.6.2职工享受探亲假按总厂有关规定执行。3.6.3职工探亲假期结束必须按时上班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应提前一天以上向单位领导续请事假过期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3.7年休假。3.7.1职工请年休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考勤员核实应享受休假天数是否超过规定并签署意见交处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由考勤
5、员记入考勤和请销假台帐。3.7.2年休假期限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4(天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3.7.3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二至三次享受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3.7.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实行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3.7.5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范围仅限在岗并签定一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
6、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当年在工作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满九个月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在大专院校脱产学习的职工凡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并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年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的。对于符合以上2-7款之一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3.8 事假。3. 8.1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4. 8.2职工请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之内的由科室领导批准并记入考勤和请销假台帐。5. 8
7、.3职工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但不超过三十天的,各科室领导同意后须交人事处审批未经人事处审批的按越权批假处理。6. 8.4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必须经总厂人力资源部审批未经总厂批准的按越权批假处理。7. 8.5职工的父母爱人子女等家属有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亲属护理的职工可请事假前去护理,假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可由院人事处批准超过三个月的应报总厂有关部门批准O8. 8.6外单位职工有病或因公负伤需要我院职工护理的职工可请事假前去护理职工请假审批权限按3.8.5执行。3.9 请销假制度。3.9.1党政主要领导公出或休假应由总厂主管领导批假并报总厂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出返回或休假,期满后三日内到总厂销假。3.9.2院其它领导(副院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公出或休假,须征得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总厂主管领导审批并报总厂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出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在三日内到总厂销假。3.9.3院各处室党政领导公出或休假,须征得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院党政领导审批公出或休假结束后三日内逐级办理销假手续。3.9.4院各处室其它领导公出或休假,须征得处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院主管领导审批公出或休假结束后三日内逐级办理销假手续。3.9.5全院职工的请销假均应由考勤员及时记入请销假台帐并由处室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