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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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8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
2、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等地段违法停放电动自行
3、车的行政处罚工作。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行政、财政、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倡导文明出行。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
4、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可以制作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过渡期登记,由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一条公安
6、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应当在交警队、派出所以及便民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办理点或者代办点,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收取费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组织观看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测试等方式,引导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第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
7、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挪用,不得伪造、变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实行总量调控。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鼓励生产企业、销售者为所售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发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并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第十七条禁止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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