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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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村振兴要求,遵循保护耕地、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市、
2、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编制、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集中审批和综合执法。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3、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第七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等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
4、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第九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5、区;(三)河道管理范围;(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四周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适度有序集中建房,统筹安排集中居住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南岳区农村村民住
6、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自愿前提下有偿退出宅基地,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村民补偿。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指导标准。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农村村民不同的建房需求,做好农村住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的编制、更新和推广工作,并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自主选择使用。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提倡农村住房建设保持传统建筑特色和湘派民居风格,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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