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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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二、办理对象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三、办理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条件: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提交资料:1 .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加盖公章的原件)。2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
2、印件)。3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五)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五、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六、发放证照情况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七、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表格下载路径等)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13办公室;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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