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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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蛟河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H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各相关方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35号)、吉林省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吉药监药流通2023)63号)和和吉林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我市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合规经营,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
2、众用药安全。二、检查内容(一)重点检查对象。1. 2019年以来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2. 2019年以来屡次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3. 2019年以来多次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4. 2019年以来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5. 2023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6. 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二)重点检查内容。1 .药品零售企业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一是药品购销渠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
3、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5号)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检查情况。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四是落实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情况。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使用吉林省疫情防控“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监测系统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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