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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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a、,HUs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
2、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错误!未
3、定义书签。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错误!未定义书签。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案情】2010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01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
4、12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12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
5、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12年H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2012年9月19日)止。【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
6、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相应
7、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要旨】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债务承担的局思表不。【案情】2012年9月13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买乙公司所有的一系列设备并回租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231万余元,乙公司则须按期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和36期租金共计267万余元。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款项代付说明,表示其代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系争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嗣后,甲租赁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租赁设备的货款,
8、并由其签收了租赁物件接收证书。后因乙公司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融资回租合同,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丙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认可,因其向原告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仅表示委托付款关系,并不代表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甲租赁公司依据丙公司向其出具的款项代付说明,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丙公司认为该款项代付说明的文字表述“代乙公司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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