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莆田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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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莆田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 23 【字号】莆政办201486号 【施行日期】201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莆田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4) 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 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创新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撤乡并镇、撤镇设街和村 改居,2015年之前,各中心镇所在地村庄及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心村,全面
2、完成村 改居目标,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战略部署,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共莆田 市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决定和 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 意,现就我市“村改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遵循原则(一)因村制宜原则。在实施“村改居”过程中,要结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 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镇转化型村庄、产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滞后、社 会保障较弱,距离城镇较远、“空心村”问题严重和失地失海等整体搬迁型村庄以 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为重点,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切忌搞 “一刀切”。(二)村民自治原则。“
3、村改居”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改革中的情况 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改革中的每项决策都是重大的村务活动,涉及每个村民的切 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三)依法办事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 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四)让利于民原则。“村改居”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 益关系,其中农民的利益是重中之重。在整个撤村建社区进程中,在不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村民的住房、就业、卫生、养老、社保等问题,最 大程度地保证村民的个人利益。二、时间安排2013年底前,已经完成4个首批“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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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推进 村改居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