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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资助育人体系,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奖学金项目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四条申请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努力锻炼,身心健康。第二章奖项设置及标准第五条学院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设一、二、
2、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劳动实践奖。第六条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一)评定范围: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二)评定标准: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20%(含20%)的,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30%(含30%)的,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40%(含40%)的,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S)评定依据:参评成绩二学年学习成绩/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2+加分成绩。其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中选修课每通过1门加1分、取得所在二级学院对应的“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人社部门承认的资格证书初级每证
3、加1分、中级每证加2分、高级每证加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四)奖励标准及人数: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IOOO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8%。第七条精神文明奖评定条件和标准:(一)评定范围:全体在校学生。(二)评定标准:精神文明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要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60%(含60%);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无任何不诚信行为;自强不息、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
4、(三)评定依据:参评成绩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2+加分成绩。其中,参评学生的文明风尚事迹受到二级学院书面表扬、表彰或官方媒体报道加1分,市院级加2分,省厅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同一事迹表彰或报道就高计分,不累积。(四)奖励标准及人数:精神文明奖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第八条劳动实践奖评定条件和标准:(一)评定范围:全体在校学生。(二)评定标准:劳动实践奖每两个月评选一次,智慧学工系统劳动教育积分排名位于各二级学院前1%(含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精神和劳模精神,遵守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无任何不诚信行为。(S)评定依据:参照潍坊职业学院劳动实践积
5、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四)奖励标准及人数:劳动实践奖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奖励人数为学生总数的1%。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院奖学金评选资格:(一)评选学年内有一门必修课(含体测成绩)不及格者;(二)在校期间受处分者。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第三章评审机构及流程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以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奖学金的组织和管理,向领导小
6、组提出奖学金评审意见。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副院长、辅导员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专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二级学院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第十三条各班级成立由专职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学院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申请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第十四条学院奖学金评审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学院终审等环节。(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通知要求
7、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分配名额,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参考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在班级内通报。(S)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推荐的拟获奖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四)学院终审。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的认定应在每年9月份完成。第十六条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或自获奖起一学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学金,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定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第十七条学院奖学金获得者,获奖情况由辅导员填入“学生学籍卡片”,装入学生档案。第十八条学院奖学金经学院研究批准,行文公布后进行发放。第十九条学院奖学金从学院资助经费中支出,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