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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学术研究要遵
2、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
3、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六)在项目申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七)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不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不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A)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
4、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和剽窃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一)伪造和篡改,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发表、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以及虚假同行评审
5、人信息等。(二)抄袭和剽窃,侵犯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并据为己有,或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透露给他人。(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
6、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的除外。(四)发表成果“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代理他人撰写论文或著作;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或著作以及对研究成果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本办法中“第三方”指除作者和出版物或出版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
7、障碍等。(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参与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成果做出违背客观、有失公正的评价;采用不正当手段在各类评价中请托评审专家为自己拉票、打压竞争对手等;参加与自己专业或工作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等。(七)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A)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五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
8、对于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主观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以及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不予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我院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不受理匿名举报。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九条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
9、的处理意见。第五章惩戒方法第十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于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人,经查实,撤消其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取消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有关成果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一至三年。第十二条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作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相应的待遇。受处分期间,有突出学术贡献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