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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 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 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 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 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 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
2、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 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除外。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 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营、保障权益、公平竞争” 的原则,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 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 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
3、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证的车辆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服务规范的基础上提供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时采集线下车辆和驾驶员的营运数据并上传至市 交通委,并保存相关营运数据且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互联网+交通”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向市交通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并将线上提供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及线下营运数据等信息接入市交 通委行业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服务 项目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4、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对服务质量、安全行车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数据分类管理措施,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 息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拼车业务中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车费 计算规则,并在服务前告知乘客。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履行职责的行驶轨迹、服 务质量等情况,并配合交通部门监管和查验。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乘车安全提示,在服务过程中宣 传安全乘车知识。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严重天气预警等级(市气象局预警 等级)为橙色及以
5、上时,应当按照相应等级响应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保 障工作。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电信业、互联网业务和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行业黑名单和信用记录共享 机制进行联合信用记录留痕及黑名单匹配惩戒。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行车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提供服务。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履行服务,及时到 达约定地点接乘客。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计价器、开启空调等设备。第二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营运前应当向乘客告知车辆实时动态信息、 行业规定的费用标准等。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持车辆 清洁、卫生,并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在车辆行驶中发生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行业经营管理规定出具出租汽车 发票,不得违反规定议价、拒载或甩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