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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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摘要:经济法一词本身有多种理解,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与经济相关的法。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长期致力于构建所谓经济法学科体系,探求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同的所谓经济法特有的范畴、方法和原则,以图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的研究路径是错误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政府对经济和市场的干预是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管制的程度往往会使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中国社会转型期存在许多经济法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急待经济法学者去研究和解决,我们应把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则上来。就改革方向而言,经济法研究将是从“高管制度经济法”到”中管制度经济法”,最后到“
2、低管制度经济法”演变的过程。关键词:经济法;学科;缺陷;管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是许多经济法学者想碰又难啃的“骨头”,许多学者将经济法基础理论视为研究中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确实,实际情形是,正是因为经济法有无独有基础理论争论的“无味”,使得后进学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敬畏三分,而外来者一旦闯入这个领域又很容易使之成为个人学术生涯的“滑铁卢“,这也成为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的重叠部分趋之若鹫而冷落经济法基础理论这个“门庭”的原因所在。本文首先声明,作者无意挑战上述“戒律”,仅想就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一点个人意见而已。本文第一和第二部分
3、涉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的不同解读,旨在回答长期困扰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经济法和经济法是否独立。读者将会看到,经济法一词本身有多种理解,而最基本含义就是与经济相关的法;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学科,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一样,都是法学这一独立学科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专业目录明确确立了经济法学专业设置和作为教学科目的独立地位。因此,来自其他部门法学的少数学者所谓经济法不是独立二级学科的判断实际上是不成立和没有价值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没有必要为所谓经济法是否独立这一假命题自寻烦恼,应该把宝贵的学术资源运用到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上来。受所谓经济法独立性问题的困扰,
4、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构建所谓经济法学科体系,探求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同的所谓经济法特有的范畴、方法和原则,以图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第三部分对这一错误的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尴尬、缺陷与不足。当经济法学者跳出上述错误路径,就会发现有更为广阔的经济法学术空间。本文第四部分向人们揭示,现实社会生活中,政府对经济和市场的干预是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管制的程度往往会使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中国转型时期存在许多与经济法有关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急待经济法学者去研究和解决,学者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术专长在不同管制度经济法层面上找到自己在学术上安身立命的支
5、点。在文章的第五部分,作者就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的改革及其方向谈了自己的观点。“经济法”词义解读“经济法”一词的渊源应该是经济法这个学科生长的支点和基点,对其词义的不同理解引发了许多争议。经济法学者对它多有解读。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着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11y)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且进一步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考证,无论是摩莱里,还是德萨米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6、概念的开山鼻祖应该是法国的着名政治家和经济学家蒲鲁东。不过,据作者查证,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应该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NiCOIaSBaUdeaU,17301792年),在其1771年出版的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规”这一概念。博多认为,“无与伦比、永恒不变、普遍存在神圣而重要的“经济法规,属于自然法,而且制约着“经济社会”今天看来,世界不同法域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词义实际上有不同的解读:在德国,“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最早是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用来说明世界经济有关各法,当时并非用在科学意义上。德国学者们对“
7、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涵盖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架构,是国家的一整套旨在限制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措施。日本的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传承自德国,对“经济法”概念的把握亦不例外。在日本,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也有数种,其中以金泽良雄为代表的主流学说认为,经济法是适应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协调性要求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既以市民法为基础,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点。经济法是为填补由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同时又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私人性一面而被认为是具有公共性(社会性)一面蕴
8、藏其中的有关法律。在二战后的前苏联,也从德国移植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主流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组织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经济法既应当调整横的经济关系,又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因此,依照拉普捷夫等人的观点,“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管理和经济组织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在英美国家,“经济法“(Economic1aw)是个泛指,一般指的是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其规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在英特网上甚至搜寻不到“EConOmiC1aw一词。1awandECOnOmiCS”却很发达,但这是从制度经济学那里成长起来的另一个新兴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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