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
2、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第四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
3、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4、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I,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撰写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火灾事故 责任 调查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