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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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现发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合法权益,有效履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高空探测火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
2、家。第四条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涉及其他共同发射国的国内登记,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商外交部确定登记者。第六条国家建立和保存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国家登记册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登记者、空间物体所有者、空间物体名称、空间物体基本特性、空间物体发射者、运载器名称、发射日期、发射场名称、空间物体基本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发射及入轨情况等。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第七条除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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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间 物体 登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