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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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制定背景一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施行,对该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制定裁量基准,纳入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违反噪声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增加了部分不予处罚情形,并对部分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了调整。三是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发布后,对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二 主要内容本次主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总则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订,对第三部分表(十一)、第二
2、部分表(三)、第三部分表(六)和第七部分表(四)进行修改,新增第九部分。(一)对总则部分(三)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订,轻微免罚情形新增三项,分别为第7、14、15项;首违不罚情形新增七项,分别为第4、6、8、10、11、12、13项;首违不罚情形的第2项进一步细化,并将原有两项轻微免罚情形调整为首违不罚情形,分别为第7、9项。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清单)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14)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环境参数和车辆基本信息有
3、误,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检验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发现并将车辆召回复检的;(15)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不完整,检验机构于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2 .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行为的违法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规范贮存一般工业固废,现场检查时固废数量在0.5吨以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导出口或气体净化装置,一个月
4、内完成整改的;(6)除投诉举报外,餐饮规模为小型(1W基准灶头数 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7)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8)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9)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的;(10)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且无渗漏,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的;(1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视频不连续,缺失视频内容超过完整视频的10%,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5、(1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设备标定后,未及时上传标定结果或者上传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13)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误,导致检测报告信息不准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二)对第三部分表(十一)进行修改:对“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5-6万与6-8万的违法情形进一步细化,对“未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 5-7万的违法情形进一步细化。(三)对第二部分表(三)、第三部分表(六)和第七部分表(四)进行修改:将备注中“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
6、1个自然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统一修改为“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二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全年应完成监测的数量,该值为定值)。”(四)新增第九部分违反噪声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表(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表(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表(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表(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表(五)噪声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附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调整具体内容(+-)撷帆构颉机游撷撷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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