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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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优化法 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形式法律援助的,适 用本办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 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人不愿承诺或因虚假承诺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 况承诺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 料。第三条【告知】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告知(或网上明示)申请人虚假承诺承担的法律责 任,并提供需填写和签署的法律
2、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 明及诚信承诺书。第四条【说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说明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 成员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无书写或阅读能力 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其陈述代为填写,宣读承诺事 项并备注。第五条【诚信承诺】申请人应当阅知承诺书内容,对填 写内容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以及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 诺,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上 签名、捺印。承诺书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签署,其法定代理人或 其他近亲属代为申请、签署的,其应当提交与申请人之间有代 理权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审查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
3、交的申请 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 决定。第七条【核查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 接受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有明确的理由和线索。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实名举报或法律援助人员反馈其在提供 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可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线索等,应当 通过平台核查、实地调查、发函协查等方式对线索真实性进行核 查。第八条【信用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 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要依托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 况承诺失信名单。虚假承诺的信息计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 承诺失信名单,自虚假承诺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九条 【卷宗管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 明及诚信承诺书以及核查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案卷材料一 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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