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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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3)9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履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代履行。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2、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植物。(-)恢复原则1 .原地恢复。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不改变原有林地用途为主要目标。2 .用地平衡。实行原地、同等面积、质量恢复,确实不具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经专家论证后,可异地恢复。3 .协调一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应与相邻生境相协调,与相关规划相协调。4 .同等质量。恢复后的土壤质量与土地生产力水平不低
3、于原林地地类平均生产力水平,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避免立地条件恶化。5 .统筹兼顾。坚持生态安全、环保节约的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基本工序一般应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要求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恢复。(1)毁坏林地林地上有建(构)筑物、硬化路面、建筑地基、压占物等硬化层,底层土壤尚存在的,应当经拆除建(构)筑物、彻底清除硬化层、疏松土壤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覆盖后有效土层厚度,乔木林地一般不低于30厘米,灌木林地
4、和其他林地不低于20厘米。当土层厚度、壤酸碱度等土壤条件不能满足植被正常需要时,应采用客土恢复至30厘米以上。原则上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对于边坡、坡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排水、固土措施,确保坡面平整,不造成水土流失。坡面固土参照北方地区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1Y/T2771-2016)标准执行。对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开垦等毁坏林地的,应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规定的工序进行恢复;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水平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规定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2)污
5、染林地污染林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除治。无法消除污染物的林地,可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应在50厘米以上;也可将污染土壤转用至填埋场深埋,有关处理措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有关规定。(3)塌陷林地挖塘养殖、开挖水库等造成林地塌陷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设施,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回填塌陷坑穴,进行土地平整。土壤质量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有关规定。(4)其他其他毁坏林地类型才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XTD/T1036-2013)有关规定执行。(三)恢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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