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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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411月1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27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的开办第三章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五章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有三十个以上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
2、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市场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企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开办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活跃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讲求效益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分级登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3、。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和方便经营者、消费者的原则。第二章市场的开办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市场;已开办市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管办分离。第九条开办市场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第十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建设规划;(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四)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场登记注册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
4、在三十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发布公告。第三章市场开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三)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和卫
5、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二)建立健全市场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投诉等制度;(三)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进行审查;(五)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六)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服务行业配套设置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扩大市场场界,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不得对在市场场界周边摆摊设点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收取费用。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划行归市的要求,采取分类抽签等方式,安排经营场地。第
6、十八条市场开办者不得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需要提高租金、费用的,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第四章经营者和市场交易行为第十九条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公约及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在市场内固定经营的,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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