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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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新法案例今折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16时,将家中藏匿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当日19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300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发现野鸡一只。马某某用电筒照射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
2、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部分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情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若辐射属实,应该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管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若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
3、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遭受损失。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须在以下两个方案进行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可抗力、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一辆挂着长沙车牌的小车停在路边不停地发出警报声。据附近的谭先生介绍,今日零时许,一声尖锐的小车防盗器警报声突然响起,他惊的一下从床上叹弹起。他以为只是路人不小心弄的,然而,近半小时过
4、去了,警报声却并未消失,而车主始终没有露面做相关处理。为此,不少居民和附近保安向城管部门投诉。凌晨4时许,城管部门曾两次派人来到现场,但工作人员围着这辆扰民车转了几分钟,都无奈地走了。上午8时许,居民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在查看了现场情况后,通报交警部门将车拖走,送至维修厂处理,小区才安静下来。答:构成侵权。汽车报警器长时间地鸣叫,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犯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安宁权。4、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负责处理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2013年12月,藏金阁与首旭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
5、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午设备处理废水。2014年8月,藏金阁公司将原废酸收集池改造为废水调节池,改造时未封闭池壁120mm口径管网,该未封闭管网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管网可以连通外部环境的情况下,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2016年4月、5月,执法人员在两次现场检查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时发现,重金属超标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部环境。经测算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624吨。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备二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
6、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5、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已达标排放活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问Q)被告乙以达标排放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其他三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可否要求赔偿能力最高的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1)不成立:因为环境污染侵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是否达标排
7、放,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赔偿任不成立: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踣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因为四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之间的追偿问题是另一个问题6、2018年6月27日,平远县环境保护局在依法对梅2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梅州市要XX塑料有限公司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在未取得8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擅自建成并投产。针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平远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
8、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以1200元罚款,并责令其15天内拆除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问:塑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的何种原则?保护优先原则7、某市拟建一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其主要的建设内容包括:安全填埋场、物化处理车间、稳定/固化处理车间、公用工程及生活办公设施等。该地区主导风向为西南风,降雨充沛。拟选场址一:位于低山丘陵山坡及沟谷区,某村东北侧直线距离1.8km),主要植被为人工种植的果园、水稻蔬菜等,交通方便,需建进场公路Ikm,垃圾运输沿途经过3个村庄,人口居住稀疏。选址区场地外东北侧为地势最高点,场地北部有一条东西走向沟谷,在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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