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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省计委与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即 特许权项目协议)本投资协议于2002年7月17日由以下两方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H省华中某市签订:甲方:H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省计委”)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投资商”)地址:电话:董事总经理:鉴于:L位于中国H省C市的2X30万千瓦P火电项目(以 下简称“电厂项目”)是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于1999年3 月12日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 的正式批准,目前属于在建项目,随时可以继续建设;2 .电厂项目的原投资业主一赛斯/本州联合体(以下简 称“联合体”)为投资电厂项目成立的赛斯发电有限公
2、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于2000年2月19日获得H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 于2000年4月17日在H省华中某市与中方各相关单位签署 了电厂项目的主要商务合同(以下统称“商务合同”);3 .电厂项目于2000年4月18日在H省C市举行了奠 基仪式。目前,电厂项目厂址的土地平整、施工和生活用水 管道连接等工程已完成,施工用电电源点已架设,2000门程 控电话主线接通工程以及主厂房地基强夯和桩基工程均已 全部完成;4 .联合体出于自身的原因于2001年12月19日决定退 出电厂项目。2002年7月16日,省计委与联合体达成联合 体退出电厂项目的协议(以下简
3、称“退出协议”),约定终 止双方1997年12月18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及1999年10 月26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同时约定联合体以向电厂项 目新投资商进行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电厂项 目;5 .新投资商按省计委选择P电厂项目投资业主说明 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要求,于2002年5月15日向 省计委提交了投资电厂项目的建议书,并于2002年5月28 日同省计委和筹建处进行了具体商务磋商,达成了投资电厂 项目的P电厂项目新投资商比选澄清会纪要(以下简称“澄 清会纪要”)。因此,为保证电厂项目的继续推进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 益,特此协议如下:1.新投资商承诺和保证:(1) 接受省计委说明书
4、中对电厂项目所列的新的边界条件,并履行在澄清会纪要中向省计委作出的所 有承诺,包括各类优化后节余资金用于降低电价的 承诺;(2) 于本协议正式签字日后1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 条款和内容向省计委提交由一家具有良好国际资 信并经省计委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总金额为 * (USD*)的履约保函;(3) 以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为主体,按照省计委与联合体签署的P电厂项目协议 书有关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要求与联合体 进行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于省计委指定的日期 与联合体进行第一轮直接谈判,并于第一轮直接谈 判起始日后三十(30)日内,与联合体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如果新投资商与联合体共同
5、认为有必要对 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期限进行合理的延长,可适当 延长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期限。如果由乙方全资子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则乙方承担其全资子公司 自法定设立日起至其资本金全部注入前的所有责 任和义务;(4) 除终止和收购合同外,电厂项目所涉及到的 省计委已向新投资商披露的商务合同在项目公司IOO湖殳权转让后原则上继续有效,不需要优化和变 动的保持不变;需要根据当前情况重新优化和进行 条款改动的,可以同合同的中方商谈进行优化和改 动;个别未履行的合同或事实上不再需要的合同, 经省计委同意,可以终止。除说明书和澄清会纪要 中规定的可以进一步商讨和优化的合同条款外,其 余商务合同中的条款不得作
6、实质性的修改。但是, 甲乙双方及商务合同的中方签约方一致同意修改 的除外;(5) 在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尽快地,但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向H省 外经贸厅提交股权转让的申请文件;力争在申请后 30日内取得国家外经贸部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批准;(6) 在取得国家外经贸部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批准 后,尽快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10个工作日 内,签署向省工商局提交变更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的 申请,力争在申请后3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营业执 照变更登记;(7) 为满足电厂项目在2002年10月份开工(以主厂 房地基开挖为标志),乙方将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 的情况,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
7、,以股东担保贷款或 股东贷款方式融资。在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满足 机组投产时间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 筹资,但项目的推进不以融资成功与否为先决条 件;(8) 项目总投资为3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投 资总额的30%,总金额为11200万美元(折合93000 万元人民币)。在完成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变更后, 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实际需要,适时 注入不少于15%的资本金。注册资本金余额将分批 注入,全部资本金的缴纳最迟不超过2003年2月 16日到位。但鉴于项目公司股东变更的实际情况, 新投资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 期出资的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除外;(9) )电厂项
8、目全部采用中国国产主机设备;(10) 电厂项目不迟于2002年10月份开工,并按省 计委的要求,第一台机组在正式开工(以浇第一罐 混凝土为标志)后24个月投产,第二台机组在正式 开工后28个月投产;(11)在20年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电厂项目的全部固 定资产在能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应考虑运营期间 的合理损耗),无偿移交给H省人民政府,该正常运 作状态须通过H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接管电厂固定资 产的公司和项目公司共同认定的有资格进行电厂评 估的机构的鉴定;如果对鉴定有任何争议,将按照 新投资商与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电合同的仲裁规定 解决;(12)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政府部门的 要求,提交向国
9、家计委和国家外经贸部报批所需 的,证明有能力履行为电厂项目筹措资金、建设电 厂项目和为电厂项目付款的财务义务的全部资信 文件;2.省计委承诺:(1) 授权新投资商通过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方 式使其对电厂项目进行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 管理;(2) 新投资商正式法律地位的确认以项目公司营业执 照变更登记的最终批准之日为准;(3) 新投资商对电厂项目的运营期为第二台机组投入 商业运行之日起计二十(20)年。但是,依据本协 议第2条第(6)款、第(10)款规定应延长经营期 限的情形除外;(4)电厂项目在20年经营期内的年最低设备利用小时数为4500小时,并将H省电力公司承诺的4500小时的确
10、认函作为本协议的附件;(5)鉴于国家计委已于1999年3月12日对电厂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其中原则承诺上网 电价为元/千瓦时。由于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对电厂 项目的商务合同进行了优化,降低了项目总投资, 使乙方所报并经H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 确认的实际上网电价元/千瓦时低于国家计委原批 复的上网电价。省物价局对此实际上网电价出具承 诺函。省计委和省物价局同意在该电厂投产前,按 电价报批程序和规定,将经省物价局确认的实际上 网电价报国家计委审批;在国家计委的批文未下达 前,省计委承诺电厂的临时结算电价即为经省物价 局承诺函确认的电价。(6)在20年经营期内,如燃料、汇率等
11、因素发生超过 5%以上的变动,省物价局承诺将根据国家计委对电 厂项目可研报告的批文规定,对上网电价作出年度 调整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核。如果上网电价确因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原因不能到位,省计委和省物价 局同意在随后一年的电价调整中予以补偿,实在无 法实现时将通过延长电厂项目经营期对乙方进行补 偿;(7)在新投资商就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和商务合同 达成协议的前提下,省计委全力支持和协助新投资 商及时得到国家外经贸部和H省人民政府及其它有 关部门对变更电厂项目投资业主、项目公司股权转 让、项目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金及营业执照变更、 电价、运输、燃料、建设、环保、土地使用权及其 它事项的最终批准,以
12、及协调解决电厂运营期间有 关购电合同履行、电价审批与调整等重大问题;(8)为给电厂项目创造一个优良的建设环境,降低建 设成本,在电厂项目建设期内杜绝一切不合理行政 性收费,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H省人民政府规定 的行政性收费之外,所有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无权 且不得征收其它的行政性收费;(9)对新投资商与有关方面谈判需要优化或终止的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EPC合同中有关性能要求调整、 技术规范调整等),经省计委认可后,省计委给予支 持和协调;(10)如发生国有化等重大法律变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 经营时,则H省人民政府应予以收购P电厂项目; 若发生目前无法预料的政策变化,导致乙方在被确 认为新业主时所获
13、收益受到影响时,甲、乙双方同 意通过延长该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方式予以弥补;(H)针对新投资商提交的项目进度表,省计委明确由于 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的进度迟延,与新投资商无关:a.由于省计委等相关部门未能及时确定新业主;b须经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等中央政府部门审 批的有关项目批文未能及时获得;c.涉及省工商局等地方政府部门的批文未能及时 获得;d.因EPC的合同谈判和执行进度的推迟或延误;e.由于其他非新投资商的原因而导致工期被延误,新 投资商不承担责任。(12)在新投资商或其全资子公司受让项目公司100%股 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项目公司因任何原因 或可能因任何原因而存在和/或导致和/或产
14、生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项目公司 的处罚/判决/裁定及任何导致项目公司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或有损名誉/商誉之已经作出或将要作出 之决定,省计委保证在新投资商或其全资子公司受 让项目公司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以各 种方式使得前述机关/单位撤销/或不再作出前述处 罚/判决/裁定/决定;(13)在新投资商或其全资子公司受让项目公司100湖殳 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所有曾与项目公司签 署过任何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包括任何对 项目公司设定义务/责任之所有文件/会议纪要/往 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的相关方(“相关方”), 无论其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
15、文件处于何 种状态,省计委均保证相关方在新投资商或其全资 子公司签署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前,向 新投资商或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的其全资子公司 出具如附件六的谅解协议书。3 .双方应本着一切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的原则来解决 可能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 补充协议。4 .本协议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时间签署并 在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项目公司100% 股权转让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正式批准后生效。5 .其他(1)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涉及事项的全部协 议并取代双方就本协议涉及事项在此之前或同 期达成的所有书面及口头协议,本协议的附件除 外;(2)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不得 转让、变更、修改;(3)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4)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5)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H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乙方:亚能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职 务:职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