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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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规定一、凡获准举办的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要求进行,当年项目当年有效,当年未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及各案的项目,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申报。二、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三、凡获准举办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地点,主办科室具体组织,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考核并登记学分。如因故不能举办,应提前一周报告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四、科室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照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进行,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并登记学分,医院继
2、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查。如有变化,应提前通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间应使用专用的记录本认真记录,参加人员本人签名,并将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每月底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备案。五、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有印制的教材,教材封面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一设计,正式学员人手一册。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保证授课质量,主讲人认真备课,采取多媒体教学形式,讲课后将软盘及讲稿交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存档。六、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院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全程培训内容。七、举办医学教育项目时,应严格考勤制度。参加学术讲座或其他一次性活动,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不能登记学分。八、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证书,只能获得实际学习学时证明。九、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应携带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学习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登记学分,过期不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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