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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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部门职能
2、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牵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专项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自评,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管理。第二章支持范第四条专
3、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二)融合基础设施类项目(三)创新基础设施类项目(四)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数字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省级支持事项;(五)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其他事项。第五条 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项目,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等。第六条融合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项目。第七条 创新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支撑科学研究、
4、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要求,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第十条 省级项目按照归口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数字经济省级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
5、委汇总提交申请文件。州(市)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提交申请文件。第十一条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支持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情况、预期效果等;(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补助金额、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管理要求;(六)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报告;(七)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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