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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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关于调整生活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370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50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温州市区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
2、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征收。二、征收收费标准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种类,与城市供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三、征收频次和单位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季征收。日常征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温州市公用集团代征。四、征收计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五、部门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做好市区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公示
3、和宣传解读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核定及调整,配合做好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专款专用,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流程的贯通和指导工作。市水利局加强自备水用户的管理,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自备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并按季度将用户及用水量清单提供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公用集团负责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入户调查及现场核实工作。根据水量和水价计算污水处理费应收费额,按规定及时征收入库,对于不按时、未足额缴纳的用户,及时进行催缴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监督管理为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有效保障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对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开始执行,县(市)可参照执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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