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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号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 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2、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 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工作及相关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
3、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 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保障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 有关职责,并按照消防工作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消防工 作考核等工作。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会
4、议由主 管消防工作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承 担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第六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 工作。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 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 规和专业知识。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 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消防科学技术
5、研究与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科技成果 加强消防救援职业教育, 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 急救援的能力。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 规划。第十条 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 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影响公 共
6、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 动整改;(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五)为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保障;(六)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组 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A)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组织或者委托 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必要的延伸调查 处理;(九)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 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
7、任追究机制;(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 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 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 援行动;(二)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
8、担火灾预防、消 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三)编制有关消防专项规划,起草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四)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消 防演练;(A)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 进行监督管理;(三)建
9、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档 案;(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二 胁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具 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辖区消防工作,明确负责 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消防工作有关规
10、定开展辖区消防安 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并告知区消防救援机构;(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管理、 培训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公益力量;(四)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 防队;(五)根据市、区消防工作部署,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七)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相关工作;(A)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九)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11、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第十八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保障
12、消防安全管理经费;(A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 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I。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消防救 援机构,有关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第十九条经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中村、旧工 业区以及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的管理单位,除履行本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
13、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 理队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建立消防档案,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 单位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情况,以及防火巡查情况存档五年以上 备查;(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二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使用人除履行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
14、师或者具有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二)建立消防控制室与商户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确 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及时响应;(三)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宣 传;(四)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五)按照防火分区、楼层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二H一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除履行本条 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一)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二)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1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超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避难层, 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的位置。第二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羟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二)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三)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第二十三条公共交通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等,并安 装或者摆放在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二)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门窗开关、灭火器材和逃生工 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三)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 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 责。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危险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 导乘客疏散。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