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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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 为保护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 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安涟水国际机 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 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 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设置 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 环境保护区域和
2、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解 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 关工作。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 构)接受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 理,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承担以下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的综
3、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 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 用航空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 磁环境保护的各类通信基站设施设备、信号或者接到相关报 告时,应当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破坏净空 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体育、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民政、应急、气象、 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 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
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机场净空 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净空和电磁环 境保护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权制 止、举报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机场净空区域纳入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 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依法划定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净空保 护区域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进行 协调。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
5、保护 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市、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 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净空审核意 见:(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L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 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 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 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 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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