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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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招录管理2第三章宣传培训4第四章劳动保护3第五章监督检查一6第六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招录管理第三条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
2、第四条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第五条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应当做好:(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
3、劳动合同上签字;(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第三章宣传培训第六条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第七条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同时,组织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专题培训或将专题培训内容纳入各类培训之中。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八条本单位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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