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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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3号公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9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4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
2、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
3、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分工安排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城管和执法、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
4、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二)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进行鉴定或治理;(三)监督或者指导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行业组织的活动,引导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四)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房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五)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和房屋应急抢险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经费按照规定和实际纳入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工作机构经费预算。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等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在危旧房治理专项经费中支出,并可以依法向房
5、屋安全责任人追偿。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和使用要求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房屋所有人:(一)合法建造;(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三)买卖、继承、受遗赠等法律行为;(四)法律法规认定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
6、房屋安全责任。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治理;(三)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义务和措施。第十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安全使用方面开展下列工作:(一)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三)根据国家或者广东省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四)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义务和措施。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附属
7、设施设备的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用部位;(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九)未经许可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超负荷物品;(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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