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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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
2、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救助工作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二)统筹衔接。强化政府主导、鼓励多方参与,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综合保障,促进慈善捐赠、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
3、,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第四条【部门分工】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贝1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县(区)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民政部门负责每月10日前,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送上月以上人员认定数据。财政部门按规
4、定做好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认定及信息共享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每月10日前,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送上月监测对象认定数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2023年11月30日前,负责建立好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并组织完成相关数据的依法共享。新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及时发现帮助有申请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医疗救助业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第五条【社会参与】各级人
5、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1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2 .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
6、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三)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他要求】我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和规范。以往县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类别条件的,可给予相应救助。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八条【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
7、下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下同)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异地参保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资格认定地按照其对应类别的比例给予救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资助标准为其个人缴费部分。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
8、资助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新增: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9-12月份,不含延缴期)已自行参加资格认定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在待遇享受期前可办理居民医保退费,并按规定办理资助参保手续。第九条【漏保情况处理】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十条【救助内容】医疗救助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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