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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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面 构建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 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 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江西省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赣安2018) 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信用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
2、行业属性分为煤矿、非 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等六类。第三条【分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 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信用分级情况作为信用 主体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的指标之一。第四条【原则】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履 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由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 管任务的处室(科室、股室)实施等级评定。分级评定主要 包括以下要素:(一)信用承诺和落实情况;(二)履职报告情况;(三)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五)联合惩
3、戒情况。第五条【动态管理】 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动态 评定的方式,根据信用主体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一)一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L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3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 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5 .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6 .3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二)二级信用主体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L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等有关规
4、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 .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8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标准化等级;9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 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0 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1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失信记录。(三)信用主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达到四级严重 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三级:1 .未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2 .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 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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