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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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规(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我省铁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征收)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全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3)8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3)3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等规
2、定,参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征收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收和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动我省铁路发展提供保障。二、适用范围征收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我省投资的项目。(一)征收包干范围。1 .征收土地(含安置用地)费用,必须交纳或发生的被征地农民
3、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2 .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噪声敏感建筑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的建(构)筑物)的征收,安置用房的建设;3 .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通信、信号、电力)迁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费用;4 .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5 .因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6 .涉及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事项。(二)不完全列入征收包干范围的事项(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包干协议时协商处理)。1 .综合开
4、发用地暂不列入包干范围,由路地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 .涉及既有铁路不动产的征收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包干;3 .临时用地(施工单位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料场等大型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便道)租用和复垦、以及“三改”涉及的改移工程费用、取弃土场的取土弃土和复垦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包干;4 .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包干或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5 .因国家、省级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范围及费用调整,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三、政策标准沿线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5、策标准,不得因实施包干模式而降低被征收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水平,严格预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具体补偿政策标准如下:(一)征、用地补偿标准。1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苏政发(2023)44号、苏政发(2023)87号等政策文件及铁路沿线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2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落实复垦方案及费用。3 .不改变土地权属的用地补偿标准可按永久征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执行县(市、区)及以上政府部门现行政策。边、夹角地补偿标准按设区市、县(市、区)有关政策执行;如设区市、县(市、区)无相关政策,
6、可按国家铁路集团或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在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包干协议中明确。4 .取弃土场的补偿标准按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取弃土场复垦补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5 .因铁路建设造成水田变旱地及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农业生产造成的减产减收,须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所涉同等土地性质的年产值,原则上补偿不低于1年,由造成损失方与补偿对象协商解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现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县(市、区)
7、及以上人民政府现行政策规定。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7 .安置房价格以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和标准确定,无现行政策标准的,以县(市、区)及以上物价审核部门核价文件为依据确定。8 .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及设区市、县(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需还建的重大项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迁建成本,经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确认迁建费用。9 .政策规定不涵盖的其他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含特种种植和特种养殖)补偿标准,依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与
8、权益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10 既有铁路生活用房的补偿标准,按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现行政策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征收工作所依据的现行政策文件汇编成册报备省铁路办和建设单位,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四、包干原则按照“包费用、包进度、包稳定”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包干工作。(一)包费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征收概算总额与建设单位签订征收包干协议,超出部分由设区市承担,按程序确认后计价入股。(二)包进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铁路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计划,有序推进征收工作,确保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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