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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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镇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 灵山县人民政府有关2023年城乡医保征缴工作要求,切实做 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巩固完善城乡 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灵山县医 疗保障局、灵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灵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灵县税发(2022) 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规范征缴行 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的时间,减轻缴费人的负担, 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
2、险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 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征缴体制,积极创新征缴 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缴质效 和水平,力争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 现新突破。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2023年全镇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69368人以上(各村(社区)参 保缴费任务详见附件)。二、参保缴费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支持、多部门参与、多方筹资、专款专 用的原则。三、缴费对象(一)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某某镇辖区 城乡居民;非某某镇户籍的事实居民(具有中国户籍)。(二)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村(社区) 参保缴费
3、。(三)镇内各中小学、各幼儿园等学校在校学生随家庭 户进行参保缴费。(四)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婚嫁人员与所在家庭一 同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五)其他对象按上级文件规定参保。四、参保登记(一)初次参保L城乡居民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 .户籍不在某某,但属于某某户籍家庭成员的事实居民,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后,在居住 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 .户籍不在某某,但长期居住在本镇行政辖区内的人员, 凭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在居住地村(社区)参加 城乡居民
4、基本医疗保险。(二)连续参保城乡居民续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户 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经办服务窗口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 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确保参保信息真实、完整。五、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350元的标准缴纳。 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特殊人 群、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六、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 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 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
5、 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缴费至2023年2月28日,足额缴 费后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 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 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 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 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 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 2023年1月I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2023年度保
6、费的,从第3 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 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逾期参保缴费。未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足额缴纳 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 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七、个人账户配置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配置已于2019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原个人账 户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直至
7、用完为止。2023年门诊统筹 报销限额为300元(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在定点 医院或定点村级卫生室门诊按每日限额比例使用,使用时限 为2023年当年年度。八、特殊人群的缴费及缴费资助城乡居民中的特殊人群(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落实 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 优抚对象、城乡重残对象、在规定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 期内(2022年至2025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符合参保条 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 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
8、称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含 2014年、2015年退出户)等,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参保补助。 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特殊人群的参保,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 进行身份资格认定后,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进行名单 确认及资金申请,确保此类人群顺利参保缴费。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个人先缴费后补助,自行缴费后由 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再给予缴费补助;待自治区各部门发 文后,按文件规定执行。九、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环节由税务部门承担.按 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发动城 乡居民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缴费:下载广西税务APP或关注“广 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以及在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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