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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医院供应商代表登记管理、集中接待和集中约谈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业务往来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业务交流的正常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范围凡在我院销售各类医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卫生耗材等产品的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等)公司授权的、直接负责与我院联系业务、接洽工作的公司代表。其他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计算机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等的供应商代表参照适用本规定。二、医院实行供应商代表“登记管理制度”1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
2、活动,应先在我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关职能管理科室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原则上供应商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供应商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医院新引进、销售数量排名前十位、重点监测的药品、器械、耗材等供应商代表列为重点登记监察对象。2 .严格按照接待管理制度,即“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接待
3、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包括接待科室主任或者医务人员,以及相关职能科室或监察室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在场,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参加。接待时由接待科室负责人做好接访记录,备纪检监察室抽查流程与记录。3,供应商代表须提前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并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供应商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我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未经登记备案的供应商代表严禁在我院任何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一经发现且情况属实,接待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处理,并立即停止采购该代表(厂、商)的产品。4 .已登记的供应商代表实行“接待日”集中接待,并且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商业推
4、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我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我院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供应商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非“接待日”期间,确为接洽工作需要的供应商代表须经纪检监察室登记,由指定人员在规定期限予以接待,严禁我院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院内与供应商代表接触。5 .供应商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我院相关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我院内使用量,不得向我院相关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三、医院实行供应商代表“接待日集中接待制度”1 .本规定所指接待日分为
5、两类:第一类是指由医院指定的常规的接待日,原则上每季度开设1次;第二类是指由医院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有关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等的产品介绍会、询价会等。以上两类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责任科室通过电话、短信或医院外网予以发布。2 .责任科室:第一类接待日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药剂科、设备科、采购办等相关科室配合。第二类接待日由会议承办科室负责。3 .参加人员:药剂科、设备科、采购办、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及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院领导参加。4 .接待内容:收集产品的相关资料,听取供应商代表关于产品的信息介绍,与使用科室及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5 .接待方式:第一类接待日前,供应商代表需提前填
6、写供应商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发送电子邮件预约,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由相应科室对登记内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待,在接待日前3天通知预约供应商代表。6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医院监察室登记备案或未经预约登记的供应商代表,接待日不予接待。7 .非接待日时间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供应商代表,严禁供应商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等区域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及其他活动,一经发现且情况属实,接待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处理,立即停止采购该代表(厂、商)的产品。四、医院实行供应商代表“集中约谈制度”1 .时间安排:医院每年按照采购计划,适时召开供应商代表集中约谈会,可与供应商代表接待日同期进行,具体时间
7、、地点另行通知。2 .责任科室:集中约谈会议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药剂科、设备科(采购办)等相关科室配合。3 .参加人员:集中约谈会议由院纪委书记主持,供应商代表、医院纪检监察室、采购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县卫健局、县纪委领导及医院班子成员出席会议。4 .会议内容: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申医院相关规定,对各供应商代表提出规范产品推广的行为要求,签订供应商廉洁准入承诺书。五、处罚规定1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我院纪检监察室会同药剂科、设备科、采购办等相关职能科室,对供应商代表遵守医院规定、行业规范和严禁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评价,如实记录供应商代表的违规情况,对供应商代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供应商的资质评审内容。如发现供应商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供应商诚信记录档案。2 .供应商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医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我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3 .我院医务人员在院内违规私自接触供应商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4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