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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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优化涉林营商环境,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是指在不变更集体林地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第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或者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的林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与林
2、地经营权一并流转,也可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国有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非法限制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以欺诈方式骗取林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扣缴、截留、挪用。第五条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经营权流转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
3、协商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其林地经营权。第七条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的经营权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林地经营权:(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抵押林权有约定,未遵守其约定的;(三)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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