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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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包括特色种质资源规模化繁育基地,以下统称“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提高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业产业项目苗木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贵州省建设长江经济带林业草原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林规发(2018)11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乡土树种繁育、主要产业树种培育、育苗新技术
2、推广示范,保障林业重点工程、义务植树基地和主要产业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第三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对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二)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
3、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民营或个体苗圃优先;(三)育苗面积150亩以上,土地权属明确,租赁或承包获得的育苗土地,其年限应在10年以上。年培育苗木能力200万株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育苗基础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水平的单位优先。(A)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本地区义务
4、植树基地承担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本条第(二)、(三)、(七)款可适当降低条件。第七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苗木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二)贵州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S)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四)法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育苗设施设备照片、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六)上年度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复印件。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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