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到宿舍后再外出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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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班到宿舍后再外出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情况闫程伟于2016年11月2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生产部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闫程伟入职后,向公司申请了住宿房间。2017年3月3日,闫程伟晚上20时30分下班后,乘坐同事张某驾驶的小车从公司厂区到公司宿舍后,又继续坐张某的车去市区取钱(另一说法为去市区找朋友)。当晚21时许,张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 故,张某和闫程伟均受伤,车辆损坏,其中闫程伟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闫程伟被送往医院住院进行治疗。2017年4月7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程伟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17年3月31日,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
2、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受理后,经调查,于5月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闫程伟为工伤。闫程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应重新认定作为本次诉讼的第三人,公司述称,公司为闫程伟提供了宿舍,闫程伟在事故发生当天的路线并不是从公司回到宿舍的正常下班路线,人社局不予认定其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人社局提供了公司出具的住宿登记表、收取闫程伟住宿押金的收款收据、证人孙某、马某、岳某3人的证言、调查笔录等,用于证明闫程伟的住处是公司提供的位于风光大厦的宿舍。3位证人称,闫程伟确
3、实在公司宿舍居住。闫程伟对此则不予认可,称其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并未实际在该宿舍居住,而是另外租住于市区的丁家坝村。闫程伟提供了证人杨某、周某的证言,2位证人称,闫程伟不在公司宿舍居住,而是租住在丁家坝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供的证言互相矛盾,而该事实的认定及最终确定,直接影响闫程伟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已经下班还是下班途中的认定及定性,人社局在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重要事实存在矛盾.争议时,未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17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闫程伟为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
4、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得认定为工伤甘肃高院审理后认为:其一,闫程伟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地点、行进方向以及距离的远近、事故发生地及向市区行进的方向,与闫程伟陈述租住的丁家坝村处于相反方向,从其工作地出发到其居住地距离更远,故闫程伟下班后搭乘同事车辆前往市区,不属于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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