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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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流动性,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本细
2、则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第四条做市商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第二章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本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第六条鼓励具备
3、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科创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保荐机构无法提供做市服务的,可以向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注明拟提供做市服务的科创板股票名称;(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已开展科创
4、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材料。其他材料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人。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备案,并在10个交易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九条首次申请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第十条 本所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名单
5、。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为所申请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自本所公告其成为所申请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商之日起提供相应做市服务。第十一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或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第十二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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