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篇).docx
《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篇).docx(5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有关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篇)(篇1)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 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原则)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 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 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 革,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三条(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 在定点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等环节中对医疗保障经 办机构、医疗
2、机构进行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并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 办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保有关政策,按照服务协议 约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定点规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收支平衡情况, 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参保人医疗需求等确定本辖 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第五条(申请机构的范围)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 医院、专科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 幼保健院。(三)社区卫
3、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 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站)、村卫生室(所)。(四)急救中心、急救站。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六)养老机构内 设医疗机构。(七)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院申请定 点。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 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可以与定点医 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当地经办机构备案后,为定点医疗机 构提供相关服务。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 疗机构结算。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二)至少有1名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4、医师。 (三)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 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IOO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 疗保障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 符合医保 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 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应当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 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 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 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 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省级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提交申请材料)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 申请
5、,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科室设置及医务人 员的执业信息。(四)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财务制度。(五)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六)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随时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 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足的,经办机构自收 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组织评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 保障、医
6、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 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 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日起,整改3 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第十条(签订协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 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 年。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 单。公示结束,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应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协议内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 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
7、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的双方应 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第十二条(结果公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 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选择。各统 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互认,不再分别申请。第十三条(不予受理)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 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二)未执行基本医疗 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三)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 济处罚未缴清的。(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 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五)医疗机构因违反医 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 部门经济处罚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有关 医保 政策 对应 内部管理 制度 财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