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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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 档案管理工作。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 执行。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 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使用的 统筹建设或者自行建设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文件,
2、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政 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 背景等组成。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价值,对国家以及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第三条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 程管理、规范标准、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 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 档和移交。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第五条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
3、协调全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 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 管理工作,审查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 案管理工作,应当推动完善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归档功能,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 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 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各级档案馆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 期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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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 服务 电子 文件 归档 档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