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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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全区各级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对应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法人的组建文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
2、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第五条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
3、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一)自治区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中自治区水利厅直属的水利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组建。(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以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已明确管辖权的,由负责管辖该工程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四)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法人机构,实行“一地一法人”集中式专业化管理,集
4、中承担辖区内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五)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由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六)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以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三)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
5、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o(四)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五)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第八条 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的,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及履行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7、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按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五)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七)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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