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败后投标人赔偿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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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失败后投标人赔偿问题的探讨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受一些因素影响,招标程序有时无法全部完成,招标人亦米能完成标的采购.导致招标失败的主要因素有:1.投标人(含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2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招标条件不具备的;3.企业发生重大经价困难,无力继续维持招标项目资金投入的;理.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导致招标活动不能继续进行的;5.招标人自行修改资格条件、技术标准等招标文件核心要件,导致招标活动不能继续进行的;6.评标程序违法,导致评标结果被否决的.那么,招标失败后招标人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赔偿呢?笔者就这个问题查阅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
2、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并咨询了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以下意见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 .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对其米作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主一条规定:“招标人终门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市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米对招标人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赔偿进行阐述.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主一五条、第二主一条精神,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在要约生效前,要约邀请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发生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而在要约邀
3、请阶段,双方当事人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尚米进入缔结契约的过程.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彳亍为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亦即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要约生效后,要约双方将对因自己违背诚信原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主一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占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据该条文精神,若招标人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投标人进行赔偿.二、国家部委行政规章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七主一二条规定:
4、“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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