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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精选范文)摘要: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日本,过度疲劳曾造成大量中青年人猝死,如今,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亡的人数达60万人,由此可见,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自由人格,成为企业、政府以及社会都致力解决的问题。为此,针对我国“过劳死”现象在法律界的盲区,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以约束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过劳死;法律性质;法律规制1过劳死的法律性质认定我国对于过劳死法律性质,一直以来争议不休,争论关键在于对于过劳死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过劳死的
2、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成为分歧的焦点。综观国内,目前从理论与法理基础出发,在过劳死法律性质的认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职业病说、工伤说、侵权说。1. 1职业病说职业病说的观点是将过劳死归入职业病防治处理统筹,在国际上早己有先例。过度劳动在日本早就被当作是职业病,最近这些年又正式将过劳死列入职业病序列。而美国官方则把过劳死定文为慢性疲劳综合症,对此病症的判定制定了相应的制度。1但是,依照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13年12月23日重新调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32种,过劳死未被纳入其中。1.2 工伤说将“过劳死”现象界定为工伤是现阶段我国学界认可度较
3、高的观念,之所以会将其纳入工伤,是因为大多数的过劳死现象都符合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超负荷工作而出现过劳死现象,而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出现过劳死的情况,也就是说,因为企业为了获取额外利益不惜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劳动者在劳动中出因为超额的工作任务而出现过劳死。而工伤也是指因工负伤,所以将过劳死界定为工伤是合理的。1.3 侵权说持这一观点的论述认为过劳死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过劳死的案件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侵权,虽然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导致劳动者的死亡,但是用人单位却违背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时间以及动强度的
4、规定,而这也是导致劳动者出现过劳死的主要因素,为此,将过劳死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也是合理的。2引起过劳死的原因2.1 用人单位的因素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时期,社会处于急剧变革之中,企业要应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各领域的工作量客观上在不断的加重。同时,“过劳”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的劳动,可以使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低薪高强度劳动来获取利润。2. 2工时制度不完善过劳死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大都是因为劳动者承担了较长时间、较大负荷的工作。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明确指出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
5、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个周至少休息一个工作日。但是我国的立法因为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套实施,又缺乏严格的监督,导致很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以谋取企业利益.2.3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从劳动者主观方面看,“过劳”的原因比较复杂。部分劳动者“过劳”是被迫的,即便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直接的、超负荷的工作要求,同样存在着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多方面的思想因素。在当今社会流动机制还不通畅的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压劳动者,劳动者为保住得来不易的饭碗,只好忍辱负重,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敢加以拒绝。3遏制“过劳死”的法律对策3.1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制度为了
6、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我国应该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制度中。现阶段如果以工伤制度来对过劳死现象进行赔偿,就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规制中,让这一情况下的赔偿不仅在社会保险的赔偿能力下,而且还使得过劳死的劳动者家属获得相应的补偿,以缓和社会矛盾。3. 2加大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实践中,企业之所以违反有关的规定,最深层的动机在于违法的成本太小,而收益巨大。目前现有规定对企业有违法行为时处罚过轻,难起到应有作用。因此,加强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是一条可行的举措。一方面提高违法处
7、罚的上限,同时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一旦企业员工有过劳死出现,除了要求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也不可缺少。另一方面,相关的劳动监察部口要加大执法力度,设置相应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全力维护整个劳动环境的秩序。3.3健全工会相关职能,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作用巨大,因此需健全工会组织的作用。但是现状是,国内有些企业就没有工会组织,即使成立了相应之机横,人、财、物受制于人,无法起到应有之效果。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工会制度进行深化改革:首先,应该建立起健全的工会组织运作机制。运用立法、行政等手段,建立起一套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企业适度独立的工会体系,使工会在维权方面可以无后顾之忧。4结语“过劳死”问题日益严重,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转,我国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降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参考文献1吕律,试论过劳死的法律定位,中国司法。2石玉,“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调整研究3陈西玲,我国“过劳死”现象的法律规制完善研究作者简介:梁峥,1998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