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与疑难释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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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疑难问题 解析1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一:依据司法说明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 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假如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 无权收缴。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说明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 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假如收缴这 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 通的。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
2、偿权时遇到的问题有些相像。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说明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说明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 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事实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 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原来 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问题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假如当时双方 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 由,要求认定补
3、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说明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 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 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须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 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 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 能同日而语。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 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我认为
4、司法说明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 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予。 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 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问题三: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 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 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4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 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 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答:
5、这涉及到变更的签证确认及详细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 状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详细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父 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假如对签证详细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那 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假如签证只是确定了详细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 就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依据司法说明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 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样,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留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 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假如没有,则可以看合 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假如没有合同
6、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 即便过了 7天期限,仍可接着提出变更价款恳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二年。问题四:依据说明第20条规定的内容,假如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爆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 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 理?另: 不予答复如何理解?答:司法说明第2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激励双方对结算期限 的法律后果作明确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 算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假如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 逾期后的法律后果一过期视作
7、认可,事实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司法说明这一精神,自然视 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的理解,我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 否作了答复。而且,假如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留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值理由。假如发 包人有正值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问题五: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 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说明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说明第16条 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答: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却又以固定价格承发包工程的状况是根本 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我认为,假如实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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