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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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 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使用其身 份信息或伪造其签字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股东的。(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 组成员的。第三条冒名登
2、记案件按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作出登记的登记 机关负责办理。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办理。第二章程序第一节初查和调查第四条 登记机关通过下列途径发现被许可人在公司登记(备案)中 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被冒用人投诉反映的;(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查的情形。第五条被冒用人反映冒名登记应书面提出明确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 撤销请求,并对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 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 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
3、文件材料。第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涉嫌冒名登记反映后,及时提交登记审批部门 进行初查,登记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情况以及档案资料进行 初查。第七条 经初查,属于涉嫌冒名登记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由登记 审批部门向执法办案部门提出调查建议。不属于涉嫌冒名登记的,登记审 批部门直接答复当事人。第八条执法办案机构收到调查建议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程序要求进行查办。第九条 调查中,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 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公示期期限为45 Bo公示期内
4、调 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第十条执法部门认为冒名事实成立,拟作出撤销决定的,可根据需 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第二节审核和决定第十一条执法办案机构调查完结并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 经法制审核后作出决定并送达。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集体负责人会议讨论 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 的决定:(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二)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 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经调查后有相关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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