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纪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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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赣南医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 室、学院纪委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学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纪委”)印章、“省监委驻赣南医学院监察专 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力、”)印章、“学院纪律 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综合办”)印章。第三条印章的保管(一)印章由纪委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科统一保管,指 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二)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事先须将印章交由部门 负责人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保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三)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
2、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 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印章使用审核负责人批准,印章 保管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第四条印章使用范围(一)学校纪委印章的使用范围1 .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请示、报告、 公函、纪律检查建议书等公文。2 .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3 .学校纪委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4 .其它应盖学校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二)监察专员办印章的使用范围1 .以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请示、 报告、公函、监察建议书等公文。2 .以监察专员办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3 .监察专员办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4 .其它应盖监察专员办印章的文件、材料等。(三)
3、纪委综合办印章的使用范围1 .日常校内函件等。2 .日常开具介绍信、证明材料等。3 .其他应盖纪委综合办印章的文件、材料等。第五条印章使用程序(一)使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委综合办印章, 应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经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同意, 送纪委综合办综合信息科用印。(二)用印人须在赣南医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力、纪委 综合办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如实登记用印信息。(三)其他部门需使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委综 合办印章的,相关文件、材料应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署 意见并审批,送纪委综合办综合信息科,综合科信息科做好 审核和登记后,予以用印。第六条印章使用要求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字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 时间。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以下弧压在 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 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确保印迹规范美观。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1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2 .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3 .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4 .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第八条附则(一)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二)本规定由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S)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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