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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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 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能力, 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和加强教职工攻读 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件,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是指:在编 在岗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学校工作需要,不改变现有 人事关系,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博士研 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进修学习、访问学者、项目研修、短 期培训、专项任务培训等。第二条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要贯彻和提高思想政 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 实效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根据人才
2、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教学、科 研、管理及其他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建设、师 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教 职工参加学习进修访学培训。优先选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 和新增专业的教师;向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倾斜,重点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第四条学校支持和资助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方式 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学历(学位)进修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两大类。学校支持鼓励以定 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攻读三种方式进行学历(学位)进 修。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其攻读硕士学位或脱产攻读硕士 学位的教职工不再给予资助,全脱产期间,
3、停发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其攻读博士学位或脱产攻 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资助,并按照学院教师攻 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类:非学历(学位)进修指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 研究工作,到国(境)内外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 以及骨干教师进修等。第五条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报教师 教学发展中心审批;超过3个月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并与 学校签订协议。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 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第二章申请进修条件第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 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组织安排,能认真履行聘用合同。第七条
4、 教学、科研人员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首次申请 报考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者,实际到 校工作需满两年(其中近一年年度履职考核合格);党政管 理、专职辅导员等人员首次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 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者,实际到校工作须满3年(其中近 两年年度履职考核合格)。第八条除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外,两次学历学位进修之 间原则上要间隔两年。第九条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按 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原则上选派应在校实际 工作时间满两年及以上者,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到国(境) 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访学、进修和短期培训的,须 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第十条 对在国内
5、进修一年及以上者、已参加国内外访 学研修3个月以上者,访学研修回校须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 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访学研修(上级部门直接要求受训的 除外)。第十一条报考和录取为档案关系须调离学校的研究生 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学 历学位及申请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访学培训应受到相应限制:(一)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三年之内不得 报考,一年内不得外出参加培训学习。(二)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报考在 职攻读学历学位。(S)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一年内不得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
6、 个人申请。申请人须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 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 培训审批表(一式一份),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 请。第十四条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院级单位党政领导根 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在学院教师攻读 博士学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培训审批表上 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 其中,处级干部申请学习进修者填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 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培训审批表后,经所 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部,组织部签署意见后交人 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专职辅导员申请在职学习进 修者,需经所在部门、学校学生工作处联合签
7、署意见后,交 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第十五条签订协议。申请人学习进修访学培训须与学校 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提交学习材料。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须 每学年一次或在短期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单位 书面提交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对其学习 进修访学培训情况作出鉴定后,三周内报人事处。逾期不报 者视为旷工,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教职工在完成学习进 修访学培训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及学习进修访学培 训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报考或外出学习进 修者,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报销任何费用。第四章经费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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