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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 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实行缴费上学,按标准、按规 定时间缴费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 缴费。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 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 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第四条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 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学院要加
2、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 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学院当年年终学费缴费率未达 99%时,学校将扣除学院按实际缴费率与99%间对应的差额比 例的绩效工资。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 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供新生和在校生信息;学生工作处提 供新生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资产处提供学生教材费 金额等。第三章收费类型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 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住宿 费按学年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第七条代办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 用。代收费必须遵循事先
3、告知、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 费的原则。代办性收费包括教材费和校园卡补卡费等。第八条 部分代收费项目和标准L学校代收的教材费,在新学年入学时预收,在学年结 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证、校园卡、 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因遗失、损坏上述 证、卡需要补办的,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3 .医学类等专业学生工作服,计划财务处按学校实际采 购价格收取费用。第九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各部门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 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的服务而 收取的费用。各学院(部门)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在校学生 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
4、非学历和非学位培训服务,按照成本补 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第四章收费流程及方式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在新生报到前一周提供录取普通本 专科学生名册,在每学期末提供下学期学生住宿情况。学生 工作处提供在校生减免和缓缴学费信息。第十一条教务处在每学年末,提供录取的专升本学生 名册、双学位学生名单和在校生学籍变动情况。第十二条研究生工作处在每学年末,提供录取的硕士 研究生学生名册。第十三条资产处在每学年末,提供本学年教材费结算 清单、下学年教材费、学生工作服费用。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年春季成教学生报到前一 周,提供录取学生信息;在开学3个月内提供联合办学学生 信息。第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12月
5、15日前提供当年 录取的留学生信息。第十六条 各部门需同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电子版和纸 质版收费学生信息。其中纸质文档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部门公章。第十七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材料生成收费 数据,且在计划财务处网页公示收费金额。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通过银行批 量代扣和学生现场刷卡等方式统一收取学杂费。所有学生(含新生)在报到前一周将应缴纳的学费、住 宿费等款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以保证计划财 务处及时、准确批扣。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在批扣学费后及时将批扣成功的 缴费学生名单反馈至各学院,银行批扣不成功的,由学生在 规定时间到计划财务处刷卡缴费。第二十条学校
6、规定的收费时间结束后,计划财务处及 时通报收费及欠费情况,并于每月初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 工作处等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各职能部门、下属学院应 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第五章学费减免、贷款和异动缴费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应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报计划 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凭教务处开具的学生学籍变动单的实际 情况予以办理收(退)款手续。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留级的学生重新入学,其学 费、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新转入的年级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缴费时出示 助学贷款回执,计划财务处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收取教材 费,待助学贷款到学校账户再抵扣学费、住宿费。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
7、门、下属学院应充分了解学生欠 费原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费的(不含代收费),必 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之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缓交申请,承 诺缴费时间、金额等,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分管校领导审 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缓交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五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 学需要退费的,需持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的 书面申请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学费、住宿费按每年 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第二十六条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 费用。第二十七条 入伍学生缴费。学生入伍前需缴清欠费;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回校复学,学费的补偿和减免按国家相 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学生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已收取的学 杂费一律不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学生收费管理,学校审计处对学 生收费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号)同时废 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